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17浏览次数:43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和评价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财政框架,合理地配置财政资源,优化支出结构,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对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的支出行为、支出成本及其产生的效益进行科学的分析比较、衡量和评估,以综合评定财政性资金效益和效率的政府行为。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非税资金、政府基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或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军队、武警、公安、安全、外事等部门。

第五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财政支出资金、部门或项目绩效目标的综合评价,实现政府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预算分配,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

第六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加强公共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环节。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有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政策、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在财政部门绩效评价体系下建立各自的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率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第七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财政效率原则。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或者是同样目标效益下财政性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二)统一组织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并由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的机构负责有关实施工作。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简便实用原则。根据绩效评价的目的,遵循简便实用的原则设计完整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要体现重点突出,简捷明了,可操作性强的要求。

(五)科学规范原则。实施绩效评价应采用规范的工作程序和选取科学的评价方法,并可根据被评价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特点制定分类的评价方案,准确、合理地评价财政支出资金的绩效情况。

第八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规范;

(四)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和绩效目标;

(五)政府或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申报的部门预算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

(七)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八)政府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和部门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九)国家审计部门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分为: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四类。

(一)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整体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开支的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价。实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应以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为主,包括一般性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四)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条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财政部门可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指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全省开展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及科技、支农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指定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武警、公安、安全、外事等部门和涉及国家机密等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也可选择所属单位或主管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以促进所属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部门应选择部分未列入财政部门评价的项目或自筹基建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部门对所属机构或主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报告,应于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对部门绩效评价的结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档案和资料数据库管理。财政部门的评价工作组织机构应建立评价工作档案和有关评价资料数据库,归集、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等数据资料、部门或项目的评价报告和评价数据。

第十五条  参加绩效评价工作的成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清正廉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评价组织领导机构批准同意,参加评价工作的成员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主要以财政性资金为对象实施绩效评价,并兼顾对部门及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评价。重大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九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制订的业绩目标完成情况;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运营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状况;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制定的措施和管理制度等;

(四)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成本一效益分析法为基础,并综合运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评估法等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一效益分析法。按照投入产出的原理,将一定时期内的财政支出投入与产出和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预定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事业成本和财政资金运营效益和效率的评价方法。它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方法。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评价期情况与历史情况、同类支出在不同部门和地区的事业成本、效果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三)公众评判法。对无法直接用评价指标计量的财政支出效果,可采取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的方式,对各项评价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并根据分值高低评判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四)数理模型法。在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基础数据库和综合运用比较、因素分析和成本一效益分析法等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建立部门预算或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数理模型,利用开发的绩效评价软件系统和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来处置、评定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

第二十一条  要科学、规范地设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部门或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一般实行全省统一指标,各级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各地的特点和开展评价工作的需要,补充设定个体指标。绩效评价指标设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被评价部门或项目的绩效目标要有直接的关系;

(二)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要设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要选择设定具有代表性、能反映评价目的、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要考虑现实工作条件和实施评价的可操作性,要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评价指标和个性评价指标。共性评价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或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个性评价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第二十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主要包括: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效益与效率情况等指标。具体指标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的目的设定。

第二十四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个性指标是根据不同的绩效评价对象特点设定的指标。绩效评价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目标设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阶段、组织实施评价和提交评价报告阶段、评价结果应用反馈三个阶段。

第二十六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财政部门可根据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目标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确定绩效评价的对象。

(二)下达评价通知。对于确定的评价对象,财政部门应提前下达评价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评价的具体实施者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三)拟定工作方案。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的对象、目的、依据、组织分工、实施步骤和选用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备的评价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四)组建专家评审组。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设定绩效评价指标、审定评价报告,以及提供有关绩效评价的理论、方法、操作技术等方面建议。

第二十七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提交评价报告阶段:

(一)现场评价。评价对象应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所附的评价指标、基础资料表,如实填报所有与绩效评价工作相关的数据资料,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或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对象填报的基础资料表及有关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料,到被评价部门或项目,实地勘察、询问、检查核实填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采集需要补充的基础数据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综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杜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审查,运用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数据计算、资料分析和指标评估打分,并对被评价部门或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意见报告。

(三)提交评价报告和下达评价结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部门或项目支出初评报告和综合评价报告。

l、评价报告的基本要求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要充分体现评价结果对绩效目标的引导作用,把握财政效率为核心的重点;数据准确,事实确凿,理由充分,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和措施可行。

2、初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概况、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的效益、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营及财务管理状况、绩效目标管理,对改进经费供给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综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评价结论,绩效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评价意见,财务管理评价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相关附件(绩效评价的时间、地点、过程、人员和方法,评价的依据、指标及标准、分值及评分结果,专家意见等)和附表。评价报告应当由专家组专家和评价工作组织负责人签字。

4、评价报告应当向被评价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并由评价专家组作出解释。

5、评价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可上报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政协委员会等立法、监督部门,以加强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监督,提高政府公共决策的透明度。

6、绩效评价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给被评价部门或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以利于被评价部门了解情况、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价结果应用与反馈阶段。财政部门、被评价部门在政府年度预算安排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重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被评价部门或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论提出的问题、经费年度安排建议、改进工作意见及其整改结果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被评价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制订的绩效目标、财政绩效评价结论及财政部门的建议,及时改进和调整财政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并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相应进行适当调整,合理地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被评价部门应及时将调整、改进意见抄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绩效评价结果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使政府公共支出更加科学、透明、民主,逐步完善“预算编制一预算执行一评价监督”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将在评价工作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并由省财政厅制订和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