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17浏览次数:2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改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设施状况和工作条件,促进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地方财政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公益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推进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择优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积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管理1工作规范、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重点支持。
  (三)适当倾斜原则。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和县级给予倾斜和扶持。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益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具体包括:
  (一)地方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二)地方博物馆维修改造、改善陈列布展和馆藏条件;
  (三)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
  (四)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目创作等;
   
(五)地方体育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等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六)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等广播电视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七)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
  (八)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和日常公用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
  (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第十条  每年中央财政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地方财力和文化体育与传媒财政投入状况、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数量和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大型项目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另行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省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省(区、市)县级及县级以上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台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基础数据库,制定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并结合地方财力确定年度备选项目,报财政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列入备选项目。地方特色剧团维修购置、优秀剧(节)目创作以及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申请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确定备选项目,报财政部审批。其他符合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大型项目或重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后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省(区、市)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省(区、市)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一)》《××××3××省(区、市)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二)》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控制数,正式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财政部商相关中央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地方项目库。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单位应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进行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就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并在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设备购置和设施维修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项目应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介机构等,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所在省(区、市)实行调减预算或暂缓拨款等处罚:
  (一)项目申请内容不真实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无特殊原因,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