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17浏览次数:24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财预〔2006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 ,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对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实施。

  主管预算部门是与市财政有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特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预算部门。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500万元以上(500万元)的支出项目,以及市财政局选定的其他支出项目,主要是指在基本支出以外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大型会议、政策性补贴等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支出项目。

  第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包括完成结果评价和阶段性评价。对年度内完成的项目,实施完成结果评价;对跨年度的项目,根据预算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实施完成结果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实施。

  ()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合理评价支出项目的绩效情况。

  ()综合评价原则。绩效评价既要考核评估财政支出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还要考评其合法性、合规性。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

  ()本市地方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财政部门及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主管预算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可行性研究、立项评估和项目验收等材料;

  ()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和项目决算资料;

  ()审计部门对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指标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完成的及时性、质量、成本及效益情况等;

  ()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内容尽量以量化指标进行考核,在量化分析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并作出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相关性原则。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用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指标。

  ()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要能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取得绩效目标数据并实行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实现情况,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具体指标由市财政局确定。

  个性指标由市财政局商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财政支出项目特点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等,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用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专家评估法,是指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在对项目验收报告等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由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业评估的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效果的支出,通过公众问卷、抽样调查等方法,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评价的制度办法,组织实施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重大支出项目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政支出项目: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社会公众比较关心;

  ()资金数额较大;

  ()审计、财政等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实施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部门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选择中介机构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在申报项目预算时,一并上报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的初步意见。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确定评价对象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拟定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通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调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评价对象或绩效目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实施情况,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综合评价结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以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重大支出项目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落实。

  第二十八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项目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意见和整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市财政局将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绩效评价的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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