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早早
在预算绩效评价环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通常选择部分财政资金或项目,通过委托方式,由第三方机构主持或参与评价工作。近年来,这一方式得到更加普遍的推广应用,是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实践中的一个特点。
目前,除单位或部门自评之外,事后绩效评价主要分为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第三方机构主要参与后两类评价工作。政府部门或预算部门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咨询服务的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代理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工作以及最终形成的评价报告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委托方需求的影响。究其原因,从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特点看,委托方可以向代理方提出服务要求并对报告内容施加影响。虽然第三方机构具有一定的自主空间,但评价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让委托方满意。
无论如何,在预算绩效管理实践中,第三方机构已经成为政府内部(财政部门委托形式)或部门内部(预算部门委托形式)预算绩效管理与评价的实际参与方之一。从形式上来看,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通过采购服务的方式,向第三方机构购买预算绩效评价服务,两者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实际上,购买服务的部门让渡给第三方机构的是政府内部或部门内部预算绩效评价的生产过程,政府部门同时承担着服务质量监管者的角色;而第三方机构也由此成为代理方或评价工作的实际生产方,负责政府内部或部门内部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或生产过程。因此,第三方机构面临着角色定位上的矛盾和工作中的尴尬。一方面,第三方机构被赋予独立性评价的“理想光环”;另一方面,却受到委托代理关系的“现实束缚”。换句话说,一方面,从委托代理关系来看,第三方机构作为代理方应该向委托方(政府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负责,更好地满足委托方需求,这与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的独立性是存在部分冲突的;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及其预算部门又希望借助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特征,对被评价对象实施客观、准确、全面、有效的评价,以应对预算过程中被评价对象可能提出的质疑,或者以此推进内部管理改革。
既要独立,又要服务,如何认识和克服这一矛盾?应认识到,矛盾源于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固有认知。如果以统筹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为根本目标,就需要弱化委托方与代理方在传统理论中的天然对立关系,反而应该在强调基于公共性基础上的共同价值之上,由双方重塑“合作共治”的新型关系。双方建立共同讨论、共同研究、共同推进的合作方式,建立公共价值认同基础上的良性互补机制。委托方要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与素养,并为第三方机构工作创造良好内部评价环境,尽量防止其与被评价机构之间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是双方共谋,在评价过程中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基础信息准备,甚至造假,最后的评价结果与实际偏差很大;二是双方互伤,第三方机构无法从被评价机构获得充分的信息,评价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第三方机构作为代理方,要具备公共价值理念并不断学习,拥有稳定的复合型、创新性的人才队伍,具备政策研究与咨询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以及良好的成本管理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新时代财政与财务管理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财经报 2023年6月3日“绩效新时代”专刊